学校食物中毒处罚
首先,我们来分析学生和食堂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学生从食堂购买饭菜时起,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当然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其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即使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其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学生食物中毒后,由于食堂违背了提供质量合格食品的约定,在客观上侵犯了学生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堂对学生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竞合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起诉食堂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的准入制度,只要学生食物中毒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同时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于引起学校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相关责任人都应该受到严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学校还是个人承包食堂负责人,都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所以说学校日常要掌握如何保障校园食堂饮食安全的办法,以免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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