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父、母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六)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要求回国内落户的。
(七)非婚生婴儿年内申报出生登记的。
(八)跨年度补报往年出生的。
备注:
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需二级核准的,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县(市)局10个工作日办结;未特别注明的,派出所在群众手续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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