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时间:2023-07-05 20:10:29 家庭 我要投稿

  哺乳期间内的儿女由妈妈养育,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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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标准,夫妻离婚后,儿女随那方日常生活,一般是以“有益于儿女健康快乐成长”为标准来决策。

  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离婚之后,哺乳期间内的儿女,以随喂奶的妈妈养育为标准。哺乳期间后的儿女,如彼此因养育难题产生矛盾不可以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儿女的权益和彼此的详细情况裁定。”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离婚案件,对难题,依据《婚姻法》要求及最高法院1993年11月3日授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需从有益于儿女身体健康,确保儿女的合法权利考虑,融合爸爸妈妈彼此的养育工作能力和养育标准等详细情况妥善处理。

  儿女由谁养育的难题应依据儿女的年纪分二种状况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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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哺乳期间内的儿女由妈妈养育。第一条要求:“两岁下列的儿女,一般随母方日常生活”。假如妈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使父方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儿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的;

  (2)有养育标准不绝抚养义务,而父方规定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别的缘故,儿女确没法随母方日常生活的。

  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两岁下列儿女随父方日常生活,并对儿女健康快乐成长无不好危害的,应予准予。

  第二,哺乳期间后的儿女由谁养育的难题。最先应由爸爸妈妈彼此商议明确,商议不了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彼此的状况裁定。假如父方和母方均规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已做绝育或因别的缘故缺失生育功能的;

  (2)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间较长,更改生活环境针对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别的儿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儿女的;

  (4)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对儿女发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或是有别的不利儿女身体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女一同日常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养育儿女的标准基本一致,彼此均规定儿女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但儿女独立随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一同日常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规定而且有工作能力协助儿女照料小孙子女或外孙女的,可做为儿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的优先选择标准予以考虑。

  假如儿女是已满10岁的未成年,爸爸妈妈彼此针对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产生矛盾时,应考虑到该儿女的建议。在有益于维护儿女权益的前提条件下,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轮着养育儿女的,应予准予。

  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要求:“离婚之后,一方养育的儿女,另一方应压力必需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或所有,压力花费的是多少和限期的长度,由彼此协议书;协议书不了时,由人民检察院裁定。

  有关儿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书或裁定,不防碍儿女在必需时往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明确提出超出协议书或裁定原本定金额的合理要求。儿女扶养费的金额,可依据儿女的具体必须、爸爸妈妈彼此的压力工作能力和本地的具体生活水平明确。爸爸妈妈彼此能够协议书儿女随一方日常生活并由养育方压力儿女所有扶养费。但经查证,养育方的.养育工作能力显著不可以确保儿女所需花费,危害儿女健康快乐成长的,未予准予。

  有收入来源的,扶养费一般可按其月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占比计付。压力2个之上儿女扶养费的,占比可适度提升,但一般不可超出月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收入来源的,扶养费的金额可根据当初全年收入或同业竞争收入水平,参考以上占比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度提升或减少以上占比。

  扶养费应按时计付,有标准的可一次性计付。对一方无经济发展收益或是失踪的,可以用其钱财折抵儿女扶养费。扶养费的计付限期,一般至儿女十八周岁截止。十六周岁之上不满意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所得为关键收入来源,并能保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爸爸妈妈可终止计付扶养费。针对尚在学校接纳普通高中以及下列学历提升,或是缺失或未彻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没法保持一切正常日常生活的成年人儿女,爸爸妈妈仍应压力必需的扶养费。

  亲生父亲与后妈或母亲与后爸离异时,对曾受其养育文化教育的继子女,后爸或后妈不同意再次养育的,仍应由生父母养育。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儿女,另一方未表明抵制,并与该儿女产生客观事实收留关联的,离婚之后,应由彼此压力儿女的扶养费;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儿女,另一方自始至终抵制的,离婚之后,应由收留方养育该儿女。爸爸妈妈不可因儿女变动姓式而不付儿女扶养费。父或母一方私自将儿女姓式改成后妈或后爸姓式而产生纠纷的,应勒令恢复正常姓式。

  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爸爸妈妈不执行抚养义务时,未满十八岁的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儿女,有规定爸爸妈妈交给的支配权。”

  以上“赡养费”,包含儿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花费。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儿女”,就是指尚在学校接纳普通高中以及下列学历提升,或是缺失或未彻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没法保持一切正常日常生活的成年人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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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抚养权归谁?法律这样规定

  1、哺乳期内的孩子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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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7、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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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哺乳期内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0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达不成协议,由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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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八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0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5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话,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话,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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