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学生校外活动安全,并预先防患意外事故之发生,凡本校学生班级申请举办之校外活动,应由指导老师辅导承办同学,预先研订周详之活动计划书,连同活动申请表送交教导务处签请核准。
二、活动举办之前,应先了解活动地点之天候,地形、地物及往返路况,膳宿事宜亦应预作安排,并对可能之变化预作因应之准备,必要时,应先派员作现场勘察及接洽,据以研订周详之活动计划,确保活动之安全。
三、学生举办之校外活动,首重团体纪律及人员安全,领队人员应随时掌握参加活动人员之动向,在活动过程中,应随时视需要清点人员,严格要求参加人员,未经报准不得擅自离队,以维护团体纪律,确保人员安全。
四、学生举办校外活动如需租用车辆,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车辆租赁及安全检查工作:
(一)租用车辆应洽询信誉良好之合法公司行号,并依左列之要项签订正式之租赁契约。
1、公司行号(营业执照)及租用单位(学校)。
2、租用车辆种类(乘客定员,车号及行车执照)。
(二)租用车辆应行注意事项:
1、选择公私营信誉可靠之公司行号直接办理租用手续。
2、租用车辆必须以属于订约之公司行号为限。
3、选用出厂年份较新及车况良好之车辆(出厂年份载于行车执照上),绝对不得以经济为理由,租用廉价而老旧之车辆。
(三)签订租约时,应要求公司行号(车主)准备及遵守事项:
1、负责选派车况良好及设备齐全之车辆。
2、遴选经验良好之合格驾驶员,并于开车前予以充分之睡眠休息。
3、详细检查车辆各部份是否良好,对转向及制动装置应特予注意,并作适当保养(如锁紧螺丝、润滑、清洁等)。
(四)签订租约时,应要求驾驶员或领班人员遵守事项:
1、驾驶前身心必须健全(如充分睡眠,勿作其它损耗精神体力之行为,如感身心不适,或情绪不良时,应自动请求另派妥适之驾驶员接替)。
2、出发前除公司(车主)应对派出车辆作适当保养与准备外,驾驶员尤应注意下列各部份之检查:
3、车辆行驶中,应注意机件情况,如发现车况不佳,应立即停驶并检修。
4、学校师生如超载情形,得拒绝驾驶。
(五)学校领队人员应行注意事项:
1、行车之前,应按「租用车辆安全查核表」(如附表),逐项检视车辆之安全措施并签章认可。
2、出发之前,应先集合全体人员,整队点名,分配车、座次,并详细说明安全规定及紧急状况处理措施等事宜。
3、行车途中,负责督导全车乘员之秩序与安全,严禁学生将头、手伸出车外,或不按规定乘坐,并随时注意行车状况。
五、本校学生举办登山健行活动,均应透过登山社办理,并应遵守下列之规定事项:
计划举办登山活动之前,应将初步拟订之活动计划提交本校登山社研讨其可行性,并协调进行各项筹备工作。
六、凡本校学生举办之校外露营活动,应遵守下列安全注意事项:
露营活动地点,应选择经规划开发,并经政府机关批准设立之露营地区,并应先经所属机关或经营、管理单位之许可及完成洽借或租用手续。
七、学生举办之校外旅游活动,如活动地点为政府许可之泛舟地区,并有合法之船艇租赁公司、行号,应由领队人员先行查证船艇公司行号之合法执照,并预作安全设施检查与安全事项约定后,洽租合适之船艇及办理平安保险,方得进行游湖活动。
八、凡本校学生举办之校外旅游活动,除应遵守活动计划订定之安全注意事项之外,领队人员亦应先行了解旅游地区之管理规则,安全规定与警告事项,并督导全体参加人员确实遵守,以维护校誉及确保安全。
九、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拟定,经讨论通过,2008年9月1日实施,修正时亦同。